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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香林与黄冈市爱洁洗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香林,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淑敬,黄冈市黄州区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冈市爱洁洗涤有限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区经济开发区新港一路珠明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华东,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1653236IE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雄斌,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3000元及违约金(以3.3万元从2017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赔偿款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爱洁公司辩称,赔偿款应该只有1.3万元到期,另外2万元未逾期。违约金只能计算1.3万元,不能算为3.3万元。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8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受伤,被送往黄冈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在黄州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书》,协议约定:一、甲(指被告)、乙(指原告)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基于本次工伤事故,除医疗费用外,由甲方另给予乙方一次性工伤事故权益范围内的赔偿款人民币(大写)叁万叁仟元(¥:33000元);三、乙方自愿放弃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在内的其他一切权利。四、甲方对乙方的赔款按如下办法支付:1、2017年10月1日前支付13000元;2、2018年4月1日前支付10000元;3、余款10000元限于2018年9月1日前付清。如甲方逾期支付赔款,则按年利率24%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原告陈香林与被告黄冈市爱洁洗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香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淑敬,被告黄冈市爱洁洗涤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华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雄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陈香林与被告爱洁公司之间《赔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协议约定由被告赔偿原告33000元,支付办法:1、2017年10月1日前支付13000元;2、2018年4月1日前支付10000元;3、余款10000元限于2018年9月1日前付清。如逾期支付赔款,则按年利率24%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现第1次支付款项13000元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未予赔付,构成对第1次支付款项的约定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因第2、3次付款期限未届满,故被告应按该合同约定支付第1次付款期限届满的13000元,并对该13000元按年利率24%从第1次支付款项到期日起计算违约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黄冈市爱洁洗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陈香林13000元及违约金(以13000元按年利率24%从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香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陈香林负担200元,被告黄冈市爱洁洗涤有限公司负担1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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