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首排
雷某某
靳号亮(河北玉塔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首排。
被告雷某某。
委托代理人靳号亮,河北玉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首排诉被告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首排,被告雷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靳号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雷某某从原告处借款100万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原告通过银行给被告转账的记录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导致产生纠纷,其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辩称复兴区金亿物资有限公司为实际借款人、借款金额实际上是95万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首排借款10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雷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雷某某从原告处借款100万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原告通过银行给被告转账的记录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导致产生纠纷,其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辩称复兴区金亿物资有限公司为实际借款人、借款金额实际上是95万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首排借款10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雷某某负担。
审判长:段红祥
审判员:申素霞
审判员:李树强
书记员:尹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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