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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马某、营口顺通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邱县。委托代理人:赵欢,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辽宁省营口市人。被告:营口顺通源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马某、被告营口顺通源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诉讼期间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马某、被告营口顺通源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王永岭

书记员:孙仲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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