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柏松,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森,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陈某与被告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鎏馨
书记员:胡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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