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玮斌,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瑜,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
被告:张某某。
以上两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上海申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曹某某、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8年10月7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张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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