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系原告之父。被告: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军,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500号。负责人:刘艳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某与仝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刘国宏
书记员: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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