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代理人范敏(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桑妹(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A-7,A-9,A-10,A-12,A-13)H17栋2单元5-6层1室。
被申请人林艳,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A-7,A-9,A-10,A-12,A-13)H17栋2单元5-6层1室。
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鄂0102财保40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江某某、林艳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166号纯水岸·东湖二期(A-7,A-9,A-10,A-12,A-13)H17栋2单元5-6层1室房屋、被申请人江某某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号C栋/单元22层E室房屋、被申请人林艳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纺机路20号明珠嘉园(美林青城)10栋3单元5层1室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陈某的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现申请人陈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某某、林艳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166号纯水岸·东湖二期(A-7,A-9,A-10,A-12,A-13)H17栋2单元5-6层1室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江某某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号C栋/单元22层E室房屋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林艳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纺机路20号明珠嘉园(美林青城)10栋3单元5层1室房屋的查封。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尹菁
书记员: 曾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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