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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母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凤平
贺春龙(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
母某
孙玉冰(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凤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贺春龙,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母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孙玉冰,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3)龙商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凤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贺春龙,被上诉人母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玉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能够证实被告陈凤平与母凤才因买车、买房向原告母某借款18万元。录音及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购车的4万元系赠予的性质,本院对被告关于只有14万元债务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已经提供证据证实18万元债务的存在,被告陈凤平主张借款已经偿还应提供证据证实,龙凤镇出具的证明能够证实原告领取了母凤才征地补偿款的部分存折,但提取存折上的补偿款须本人凭密码领取,母凤才的补偿款在母凤才取出后已经用于偿还原告欠款,但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对被告关于已经偿还欠款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被告陈凤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母某借款18万元。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陈凤平负担。
上诉人陈凤平上诉称,1、被上诉人无法提供欠条,称欠条丢失或撕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欠条是在上诉人还款后已经撕毁;2、上诉人和其丈夫母凤才是用地补款偿还的借款,欠款已还清。
被上诉人母某辩称,虽然欠条丢失无法找到,但上诉人没有偿还借款是事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基于原审期间双方举证质证意见及二审中各方诉辩意见,本院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18万元,上诉人亦认可借款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18万元借款是否偿还问题。上诉人称欠款已经偿还欠条撕毁,被上诉人称欠条丢失无法找到但上诉人没有偿还借款。根据庭审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分析,被上诉人提供的与上诉人之间录音材料及证人李秀恒的佐证,能够证实上诉人没有偿还18万元欠款的事实,而上诉人关于已偿还18万元欠款欠条撕毁的主张,有证人母鑫、刘淑华的证言,因该份证言不能证实偿还18万元欠款的事实,对于上诉人和其丈夫母凤才是用地补款偿还的借款,因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对上诉人关于已经偿还欠款的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应当偿还被上诉人借款。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上诉人陈凤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18万元,上诉人亦认可借款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18万元借款是否偿还问题。上诉人称欠款已经偿还欠条撕毁,被上诉人称欠条丢失无法找到但上诉人没有偿还借款。根据庭审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分析,被上诉人提供的与上诉人之间录音材料及证人李秀恒的佐证,能够证实上诉人没有偿还18万元欠款的事实,而上诉人关于已偿还18万元欠款欠条撕毁的主张,有证人母鑫、刘淑华的证言,因该份证言不能证实偿还18万元欠款的事实,对于上诉人和其丈夫母凤才是用地补款偿还的借款,因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对上诉人关于已经偿还欠款的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应当偿还被上诉人借款。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上诉人陈凤平负担。

审判长:朱志晶
审判员:刘放
审判员:赵楠

书记员:李美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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