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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李某、李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刘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陈玉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李琼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李某、刘逊、陈玉美、李琼哲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9年10月10日以原被告协商一致、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本案免予收取诉讼费。

审判员:孔  玲

书记员:罗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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