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原告:方建国,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原告:方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唐山凤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春艳,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保修,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邯郸市邱县。
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19号。
负责人:武庆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小满,该公司员工。
被告:涉县华轩运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361664-X,住所地邯郸市涉县开发区309国道武涉收费站北侧。
负责人:戴金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洁,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城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6X0231904X9,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桥北街100号。
负责人:王红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兰,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建国、方涛、陈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城支公司、涉县华轩运业有限公司、王保修、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方涛、方建国于2016年8月30日以王保修为本案追加被告张建波雇佣的司机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保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方涛、方建国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方涛、方建国撤回对被告王保修的起诉。
审判员 孙艳春
书记员:李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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