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领会
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陈领会。
委托代理人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原告陈领会与被告陈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领会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少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应当仍然享有在原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原有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并有权取得该承包地所产生的收益。沙河工业园区占用原、被告在沙河的沙滩地和部分耕地所发放的补偿费应当属于原告与被告的家庭共有,原告有权取得其享有土地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 的规定,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一、原告依法享有被告名下的0.9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二、被告给付原告承包地赔偿款10600元,限被告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应当仍然享有在原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原有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并有权取得该承包地所产生的收益。沙河工业园区占用原、被告在沙河的沙滩地和部分耕地所发放的补偿费应当属于原告与被告的家庭共有,原告有权取得其享有土地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 的规定,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一、原告依法享有被告名下的0.9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二、被告给付原告承包地赔偿款10600元,限被告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王良杰
审判员:吕恒军
审判员:赵国民
书记员:侯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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