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阮某某
王敬锋(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候某某
殷红(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阮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敬锋,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候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殷红,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陈某某、阮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枣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阮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敬锋,被上诉人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殷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阮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阮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正臣
审判员:涂晶晶
审判员:潘海珍
书记员:张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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