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顺德,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许杨,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都市枝城镇官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官垱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张家荣,系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会忠,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顺德与被告宜都市枝城镇官垱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的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招投标行为是否有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告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顺德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顺德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聂其玺
书记员:邬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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