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祁州药市。法定代理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祁州药市,系申请人陈某某之父。委托代理人:何慧,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申请人陈某某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冀F×××××号小型轿车(价值五万元人民币)予以查封,申请人陈某某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冀F×××××号小型轿车(价值五万元人民币)一辆。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陈某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亮亮
书记员:薛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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