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凯,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皓媚
书记员:李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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