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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陈某等与张某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原告陈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文悦,河北刘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994803-2
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解放道惜缘花城小区底商
负责人张涛,公司经理。

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济常 审判员  于俊营 审判员  王学燕

书记员:于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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