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
原告: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龙,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丽,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纪红,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葛某与被告潘某某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两原告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葛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651.15元,减半收取4,825.58元,由原告陈某、葛某共同负担。
审判员:张晓霞
书记员:黄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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