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航,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家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陈某诉被告王家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杨 礼
书记员:虞振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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