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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崔某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
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崔某伶

申请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崔某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崔某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冀0824财保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崔某伶所有的车牌号冀H0096U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申请人陈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崔某伶所有的车牌号冀H0096U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项  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崔某伶所有的车牌号冀H0096U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项  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崔某伶所有的车牌号冀H0096U轿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长:赵萱

书记员:王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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