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良林,上海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 燕
书记员:孙 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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