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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阳阳与张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阳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委托代理人王茜,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泊头市,。

陈阳阳与张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六年一月十一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毕丽丽独任审判,于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阳阳在2015年7月前承揽被告室内装修工程,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万元、灯具款3000元,被告于2015年7月21日写下欠条一张,并承诺于2015年7月底还款1万元,剩余13000元至2015年8月30日付清,如到期不付,原告可向法院起诉,每天加付利息5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欠条为据。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装修工程款及灯具款23000元有欠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按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按每天50元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数额过高,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按月息2%计算给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在诉讼中要求违约利息按120天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184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对已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欠款23000元及利息18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毕丽丽

书记员:郭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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