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长某。
委托代理人景荣恒。
被告沧县安某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沧县汪家铺乡汪家铺村。
负责人闫书峰,队长。
被告刘某某,成年。
被告王震。
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英,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45号。
法定代表人翟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伟,公司职员。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南大街425号中亚风情1#楼5楼。
负责人王克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营,公司职员。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2011年7月16日23时许,王震驾驶冀J×××××、冀J×××××挂号重型货车沿106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事故地点,与由西向东驶入106线左转弯的逆行的于海宝驾驶的晋D×××××、晋D×××××挂重型半挂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于海宝及乘车人陈长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衡水市交通警察支队武邑县大队认定,于海宝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震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震驾驶冀J×××××、冀J×××××挂号重型货车在被告民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两份,在安邦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3571.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550元,于2013年11月30日之前履行完毕。
二、被告沧县安某汽车运输队、刘某某、王震、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告的其余损失自愿放弃
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沈景友
审判员 李月巧
人民陪审员 袁守增
书记员: 董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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