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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长海与郭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长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原告陈长海诉被告郭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长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陈长海负担。

审判长  李桂伟 审判员  刘保健 审判员  焦 静

书记员:刘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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