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长明。委托代理人:陈建恒。委托代理人:尚海军,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明诉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长明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长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长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长明负担450元,被告徐某某负担200元。
审判员 薛谦
书记员:舒华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