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雄才,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武汉创一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华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黄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72734C。
被告:黄某,男,汉族,住汉川市。
被告:黄金国,男,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黄康,男,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任琛,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武汉创一包装彩印有限公司、黄某、黄金国、黄康、任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3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9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244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邹琦
书记员: 李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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