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余坤兵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余坤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余坤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价值1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余坤兵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同时,冻结原告陈某某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兴业银行卡号为62×××19银行卡内的87064.98元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余坤兵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同时,冻结原告陈某某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兴业银行卡号为62×××19银行卡内的87064.98元存款。
审判长:黄薇
书记员:屈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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