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潘一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林,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禹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第三人: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青松路XXX号。
原告陈某某、丁某某、潘一洪与被告上海禹好贸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审理需要,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方 晖
书记员:杨明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