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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丁某某等与上海禹好贸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潘一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林,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禹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第三人: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青松路XXX号。
  原告陈某某、丁某某、潘一洪与被告上海禹好贸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审理需要,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方  晖

书记员:杨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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