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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鑫淼诉河北天宏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鑫淼
陈泊汀(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
河北天宏建筑有限公司
王联合(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鑫淼,男,197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代理人陈泊汀,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宏建筑有限公司。地址:唐县国防路。
法定代表人王红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联合,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鑫淼诉被告河北天宏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陈鑫淼起诉被告的名称与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不一致,故原告的起诉应予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鑫淼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陈鑫淼起诉被告的名称与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不一致,故原告的起诉应予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鑫淼的起诉。

审判长:赵永会
审判员:刘二喜
审判员:李伟

书记员:刘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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