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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盛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江,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原告陈某与被告盛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金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江、被告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9日,因原告欠被告货款,应被告要求,原告驾驶鄂J×××××小轿车至被告指定的罗田县工业园区一厂房内与被告协商,但原告的车到达后,被告要求还款,否则要留下原告的车。因被告要扣留原告的车,双方发生争执,原告报警后,因系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的警察了解情况说明法律关系后离开,但被告仍不让原告的车离开。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车辆并赔偿其租车损失167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因原告欠其货款而留置原告的车辆,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依法应当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租车损失,无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盛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陈某的鄂J×××××小汽车一辆。
二、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盛某某负担100元,陈某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金烽

书记员:晏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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