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与王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祖海,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号招银大厦**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81974463F。
负责人:万琼,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8年11月6日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静

书记员: 吴坤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