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与磁县磁州镇尹某某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磁县磁州镇尹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武江初,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磁县磁州镇尹某某村民委员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春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磁县磁州镇尹某某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2008年,被告兴建大桥时,原告为被告拉土249车,计款46407元;运垃圾土457车,计款45700元,使用原告铲车36小时,计款7200元,三项合计99307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欠款,并于2010年4月12日向原告出具了8万元的欠条。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不向原告支付拉土款和铲车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拉土款8万元。
被告磁县磁州镇尹某某村民委员会未参加庭审、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兴建大桥时,原告为被告拉土249车,每车24.85立方米,每立方米7.5元,计款46407.38元;运垃圾土457车,每车100元,计款45700元;使用原告铲车36小时,每小时200元,计款7200元,三项合计99307.3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欠款。2010年4月12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今欠到陈某某车队新建大桥拉土方款八万整,磁州镇尹某某村委会。”,欠条上盖有磁县磁州镇尹某某村民委员会的公章。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不向原告支付该款。以上事实由被告所出具的欠条、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拉土方款99307.38元,后经双方协商确定为8万元,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诉求,合法有据,被告应当给付原告陈某某8万元,对其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不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磁县磁州镇尹某某村民委员会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陈某某拉土方款8万元。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磁县磁州镇尹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吕社成
审判员 索书宝
审判员 申爱慧

书记员: 李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