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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科与潘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总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金科,男,1959罗田县住195910087611。
委托代理人王金昭,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男,汉族,1浠水县浠196203117333。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总部。
公司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北路北源大厦帅府商通一楼。

原告陈金科与被告潘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总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程勇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金科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周焰松
审判员 金春雷
审判员 叶玲

书记员: 徐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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