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玉涛、荆晓东,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东路1999号未来石3号楼1002室。
负责人:郭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谦,该公司职工。
被告:高利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永升,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金某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高利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陈金某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0元,减半收取计775.0元。
审判长 尚文鑫
审判员 韩英
审判员 杨艳娇
书记员: 薛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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