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金某某
姚志国(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
崔某某
原告陈某某。
原告金某某。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姚志国,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
负责人石洪峰,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
原告陈某某、金某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崔某某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金某某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姚志国、被告崔某某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崔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陈某某驾驶、原告金某某乘坐的机动发生交通事故,由此引发的赔偿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应由被告崔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由于被告崔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中心支公司理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原告陈某某、金某某所发生的损失,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第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陈某某、金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7601.19元;
二、被告崔某某赔偿原告金某某鉴定费140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被告崔某某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5元、由被告崔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崔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陈某某驾驶、原告金某某乘坐的机动发生交通事故,由此引发的赔偿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应由被告崔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由于被告崔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中心支公司理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原告陈某某、金某某所发生的损失,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第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陈某某、金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7601.19元;
二、被告崔某某赔偿原告金某某鉴定费140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被告崔某某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5元、由被告崔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敬韬
审判员:肖胜民
审判员:孙晓华
书记员:赵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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