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杨飚(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安达市分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飚,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安达市分公司。
负责人戴必淼,职务经理。
上诉人陈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铁西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公告送达手续不合法,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铁西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达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公告送达手续不合法,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铁西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达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苑淑华
审判员:邹士平
审判员:李妍
书记员:李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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