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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安达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杨飚(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安达市分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飚,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安达市分公司。
负责人戴必淼,职务经理。
上诉人陈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铁西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公告送达手续不合法,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铁西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达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公告送达手续不合法,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铁西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达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苑淑华
审判员:邹士平
审判员:李妍

书记员:李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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