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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新,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泽徽,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循环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额度为陆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原告按照协议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被告违反协议约定的内容,且没有及时归还借款。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依《循环借款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责任,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据为:《循环借款协议》、借款申请表、《三方代扣授权协议》、被告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借款支付凭据等。被告魏某某辩称,2014年8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是事实,但被告已经如期归还了总额3万多元的欠款及利息,尚欠原告不足3万元。2016年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不属实。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和代扣协议是虚假的,和原先的借款不是一笔。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据为: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复印件18张。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26日,原、被告通过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循环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额度最高6万元,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合同额度有效期届满前30日,若双方无异议,则额度有效期自动延续12个月,单笔借款期限为90日,原告享有收益率为月3%,合同还约定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等。同日,被告通过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与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三方代扣授权协议》。2014年8月10日至2015年10月14日期间,原、被告之间发生多笔借款,该借款双方按照协议履行完毕。2016年1月11日,原告按照协议约定通过第三方易智付网络支付平台分6笔累计支付被告6万元。合同期满后,被告未能按协议约定及时还本付息。在被告魏某某申请笔迹鉴定期间,被告承认循环借款协议、借款申请表、三方代扣授权协议中落款借款人、申请人、授权人处的签名是被告所写。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借款6万元给被告,被告未按照约定及时还本付息,双方约定利率和违约金虽超过法定标准,但原告主张借款期内和逾期利息按年24%计算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被告抗辩已偿还3万多元,发生在原告主张的借款之前,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6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4月2日至5月21日期间被告申请鉴定)。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新、被告魏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泽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判员 马 军

书记员:刘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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