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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赵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宇、赵立新,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清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陈某某与赵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学静

书记员:刘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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