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宇、赵立新,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安徽省宿州市。
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循环借款协议》,原告按照协议履行了出借义务,但被告违反协议约定的内容,且没有及时归还款项,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责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据为:《循环借款协议》、《三方代扣授权协议》、借款支付凭据等。王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7日,原、被告通过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循环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额度最高30000元,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合同额度有效期届满前30日,若双方无异议,则额度有效期自动延续12个月,单笔借款期限为90日,原告享有收益率为月3%,合同还约定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等。2015年9月14日,原告按照协议约定通过第三方易智付网络支付平台累计支付被告30000元,被告未能按协议约定及时还本付息。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判员 魏军英
书记员: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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