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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宇,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新,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变更诉讼请求为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循环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为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原告按照协议履行了出借义务,但被告违反协议约定的内容,且没有及时归还款项。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依《循环借款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责任,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陈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循环借款协议》、《三方代扣授权协议(移动支付业务)》和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流水详单。李某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11日原告(乙方、出借人)陈某某、被告(甲方、借款人)李某、丙方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循环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甲方申请借款最高额度为5000元,最高借款额度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额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双方无异议,则额度有效期自动延续一年;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月利率3%;对于丙方向甲方提供的系列服务,甲方在获得借款资金时,按月向丙方支付服务费,服务费月利率0.5%,合同还约定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等。2014年6月11日甲方(授权人)李某、乙方(被授权人)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丙方(被授权人)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三方代扣授权协议》(移动支付业务)。2015年6月2日、6月7日、6月20日、7月25日原告按照协议通过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网络支付平台支付给被告的7笔借款5000元,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循环借款协议》、《三方代扣授权协议(移动支付业务)》和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流水详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原告依约借款给被告,被告并未按照协议约定足额还本付息,双方约定利率和违约金虽超过法定标准,但原告主张借款期内和逾期利息按年24%计算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5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2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判员  崔学静

书记员:刘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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