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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宇、赵立新,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院作出(2018)冀0304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3民终20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循环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额度为3万元整。原告按照协议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被告违反协议约定的内容,且没有及时归还借款。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依《循环借款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责任,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陈某某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循环借款协议》、《三方代扣授权协议》和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流水详单。
李某某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1日原告(乙方、出借人)陈某某、被告(甲方、借款人)李某某、丙方达飞惠普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循环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甲方申请借款最高额度30000元,最高借款额度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额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双方无异议,则额度有效期自动延续12个月;单笔借款期限为90日,月利率3%,服务费月利率0.5%,合同还约定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等。2015年4月21日被告(授权人)李某某、乙方(被授权人)达飞惠普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丙方(被授权人)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三方代扣授权协议》。2015年7月23日原告按照协议通过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网络支付平台支付给被告7笔借款共计30000元,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原告依约借款给被告,被告并未按照协议约定足额还本付息,双方约定利率和违约金虽超过法定标准,但原告主张借款期内和逾期利息按年24%计算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魏军英
人民陪审员 刘军
人民陪审员 吴黎明

书记员: 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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