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宇、赵立新,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林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林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2、被告林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通过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循环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额度为10000元,期限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如期限届满前30日双方无异议可自动延续12个月,单笔借款期限为90日,月利率3%。同日,被告林龙在《保证合同》上签字,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林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五年,保证范围包括本息、违约金等以及原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原告按照协议约定通过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18日分5次支付给被告李某借款合计10000元。但二被告违反协议约定并未及时还本付息。为此原告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循环借款协议》、《保证合同》、《三方代扣授权协议》和支付凭据等。被告李某、林龙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连带责任保证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原告依约借款给被告李某,但被告李某并未按照约定及时还本付息,被告林龙也未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率和违约金虽超过法定标准,但原告主张借款期内和逾期利息按年24%计算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某偿还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林龙负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8日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林龙对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马文秀
书记员:郭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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