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宇、赵立新,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辽宁省凌海市。
陈某某与朱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魏军英
书记员: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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