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宇,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新,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公民身份号码:×××,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9日原、被告及达飞惠普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循环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申请借款的额度为1万元,期限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额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双方无异议,则额度有效期自动延续12个月,单笔借款期限为90日,月利率3%。2015年2月16日,达飞惠普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签订三方代扣授权协议和信息变更书。2015年8月19日,原告按照协议通过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网络支付平台支付给被告账户1万元,被告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归还借款。故原告提起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循环借款协议》、三方代扣授权协议、信息变更书、支付借款凭据等。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吴某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原告依约借款给被告,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及时还本付息,双方约定利率和违约金虽超过法定标准,但原告主张借款期内和逾期利息按年24%计算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1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马 军

书记员:刘美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