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李刚,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赵某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赵某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赵某凌、赵某飞共有纠纷、医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预交期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周盛宝
书记员:侯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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