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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赵某、赵某凌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李刚,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赵某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赵某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赵某凌、赵某飞共有纠纷、医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预交期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周盛宝

书记员:侯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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