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兵,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河北省临西县人,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达活泉西大街288号。
负责人:范佩金,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强、支丽花,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兵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县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兵负担。
审判员 胡跃勇
书记员:肖龙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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