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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胡某某、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江,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胡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王某某、胡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某某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某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徐燕菁

书记员:朱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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