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占志健,黄某市西塞山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华中福某医院,住所地湖北省黄某市黄某大道275号。
法定代表人吴勇汉,系该公司总裁助理。
委托代理人鄂彬,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华中福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华中福某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倩倩
书记员:马明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