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洪亮(湖北楚吴律师事务所)
张某
张某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洪亮,湖北楚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参加诉讼、参与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张某。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诉系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诉系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蔡报年
书记员:冯松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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