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张某与张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洪亮(湖北楚吴律师事务所)
张某
张某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洪亮,湖北楚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参加诉讼、参与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张某。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诉系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诉系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蔡报年

书记员:冯松山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