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与边某、怀来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怀来县。
委托代理人:张永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系原告妻子。
委托代理人:刘霄,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万全县。
被告:怀来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长城北路东一区十一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吴德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四海,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玉森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妫水南街路东(原成人教育局东侧)。
法定代表人:吴爱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元成,男,系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边某、怀来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玉森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英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被告怀来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玉森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所拖欠原告的工资29800元整并赔偿原告因索要工资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及利息等经济损失6000元整,共计358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被告北京玉森建筑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北京豆各庄和怀来县沙城镇瑞泰小区的14号楼建筑工程中的水暖安装工程转包给了被告边某施工。原告在此期间在边某的施工队做工,日工资120元,按照工程需要,原告共出工333.5天,合计工资40020元人民币,另有480元瑞泰期间的加班费。期间被告边某曾向原告支付过10000元和700元的工资,至今尚欠原告工资298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边某催要所拖欠的工资,索要无果。2016年4月11日,在原告的催要和怀来县劳动监察大队的要求下,被告边某给原告打了欠条,声称今年五月底给付一部分,七月底给付完毕,但至今一分也未给付。被告怀来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公司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了被告北京玉森建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玉森建筑有限公司又将其中的水暖安装工程转包给了被告边某,原告在边某的施工队做活,其所拖欠的工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为民做主,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怀来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一、本案原告非我职员,也非我公司雇佣,没有从事我公司指派的工作,不受我公司管理,我公司对于其是否在工地工作都不清楚,与我公司没有劳动或雇佣关系,所以其要求我公司支付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我公司开发建设的怀来县瑞泰嘉园13号、14号已经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承揽给具有建筑资质的北京玉森建筑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建设。我公司只是按建筑施工合同支付北京玉森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并没有向建筑单位人员发放工资的义务;三、我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了北京玉森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其是否拖欠建筑工人的工资与我公司无关;四、根据合同约定,北京玉森建筑有限公司承揽的建设施工工程不适用分包,由其分包导致的责任应当由分包的发包单位负责。
被告北京玉森建筑有限公司辩称,一是我把工程分包给安徽京源劳务有限公司,具体陈某某跟我公司没有任何劳动协议,我知道原告在这儿干过活,是劳务直接找他们干活,跟公司没有关系;二是29800元里包括北京豆各庄工程的工资,跟我公司没有关系。
被告边某庭后辩称,我户口名字叫边某,在工地上自己起了个名字叫边伟。欠条是我打的,对证据没有异议。我没有相应资质,我是从安徽京源劳务有限公司揽的活,揽上活后,开工资、管理人员等一切有我负责,豆各庄的工程和怀来县沙城镇瑞泰小区的14号楼的工程是两次活,豆各庄的工资是19200元,已经给了10700元,其余的怀来工地上的钱。我是没钱,不是不给,今年过年前我一定给结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一、被告边某拖欠原告陈某某工资29800元(豆各庄工地8500元、怀来县沙城镇瑞泰小区的14号楼213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边某应及时给付;二、被告怀来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玉森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合同适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第1.6条款规定北京玉森建筑有限公司承揽的建设施工工程不适用分包;后被告玉森建筑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安徽省京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京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又将其中的水暖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边某,本院认为,工人的工资,应在施工过程中按期或按工程完成进度及时予以支付,被告北京玉森建筑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应对在怀来县沙城镇瑞泰小区的14号楼工地上拖欠的工资213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北京玉森建筑有限公司已将被告边某在其公司的维修金押金10000元给付原告陈某某;四、原告主张的其它费用,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拖欠原告陈某某的工资19800元;
二、被告北京玉森建筑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一项所涉债务中的113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陈某某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元,由被告边某、北京玉森建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英峰

书记员: 郝婷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