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委托代理人王鹏飞,河北李占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191.0元,减半收取计1,595.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 斌
书记员:蔡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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